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58號原告 林彥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武良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據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書記官吳昀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