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價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76號原告 鄭有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晏如 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捌仟肆佰貳拾元,除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繳納伍萬柒仟玖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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