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31號原告嘉甫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富平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丕鎮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捌萬柒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