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0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襄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襄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襄緯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於民國99年12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6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乃依法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後,並經本院合併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1年6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07720號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為10
1年8月26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年6月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077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