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88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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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8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民事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八八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民事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三八四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經裁定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四十六年裁字第四十一號著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前因民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為本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九七一號裁定駁回其訴後,聲請人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別以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四三一號、一八五○號及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三八四號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三八四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要旨,與其以前歷次聲請再審時所主張之事實、理由相同。查上開事由,業經聲請人於前茲各次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不採,茲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於本院最近一次之裁定,聲請再審,揆諸首揭判例意旨,難謂合法。況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核與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情形無一相符,聲請人顯無法定再審事由,而聲請再審,自非法之所許,仍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評事 葉振權
評事 藍獻林 評事 沈水元 評事 林清祥 評事 劉鑫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陳佩玲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