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9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9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91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九十六年催字第一九三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催字第一九三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文慧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書記官薛德芬┌──────────────────────────┐│附表:96年度除字第291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號││││(新臺幣)││├─┼───┼─────┼────┼────┼────┤│01│ 李祖雄 │第一商業銀│96.03.30│壹拾壹萬│TB││││行雙園分行││伍仟柒佰│0000000││││││元││├─┼───┼─────┼────┼────┼────┤│02│李祖雄│第一商業銀│96.05.30│肆萬玖仟│TB││││行雙園分行││伍佰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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