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7年行商訴字第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商訴字第62號原告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冀明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品瑄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乙○○(局長)
參加人丸莊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丸莊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完膳」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30類之商品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註冊為第0000000號商標,嗣參加人主張其享有「膳丸及圖」商標,進而提出異議,被告繼而以原告申請註冊之上開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
1項第13款為由,撤銷原告上開商標,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仍遭駁回,原告因此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因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對參加人之權利有所影響,參酌上開規定意旨,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欣蓉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書記官蕭筆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