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7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江喬 和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冠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108年9月30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8
年10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8年10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
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