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湖簡字第786號
原 告 湯悅足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志澔 律師
被 告 陳秀華
訴訟代理人 趙玉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108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的聲請都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碧湖新境社區」比鄰而居,雙方樓頂相
連,中間僅一牆之隔(下稱系爭隔間牆),兩造住址分別如
當事人欄所記載(以下分別稱為原告房屋及被告房屋)。被
告於系爭間隔牆靠被告房屋一側,安置土壤、種植草木(下
稱系爭花圃),因草木根部滋生,導致系爭隔間牆下半部破
裂,出現數道裂縫(下稱系爭裂縫),最長達2、3公尺。系
爭隔間牆下方正是原告房屋,如果是梅雨季或有大量雨水,
牆壁就會因此漏水。為此,依民法第767條及第184條的規定
,請求被告除去系爭花圃內的土壤,並禁止再行堆置,以及
回復系爭隔間牆無裂縫的原狀。
三、被告抗辯:系爭裂縫是因預設踢腳板與上方牆面有落差才產
生,與系爭花圃根本沒有關係。為此,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四、根據兩造於本案的攻防,我的判斷及認定理由如下:
㈠到底系爭裂縫形成的原因為何?是否是造成原告房屋漏水的
元凶,這有賴於專業鑑定才能釐清事實真相。為此,本案前
任法官於107年12月24日即囑託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針對
原告房屋漏水是否為系爭裂縫所造成?又是否為系爭花圃內
草木根莖鑽入所導致?以及應如何修復系爭隔間牆等事項進
行鑑定(本院卷一第167頁)。
㈡鑑定結果指出:⒈系爭隔間牆經積水測試並未測試出可供目
視所得之滲漏水狀況,但以熱顯像儀紅外線紀錄積水測試前
後於系爭水泥牆含水量比對結果,系爭隔間牆有含水量微幅
增加之現象,故可判斷該結構之梁、柱、牆、版應存在裂縫
,但很細微,有可能因測試水量或時間不足而未有滲漏水情
形,因原告說明滲漏水時間為颱風或豪大雨時才會發生,故
判斷也可能豪大雨時其滲漏水之進水點位於其他位置;⒉因
無明顯滲漏水,裂縫應該相當細微,應非被告房屋於頂樓所
種植草木根莖鑽入系爭隔間牆造成原告房屋漏水;⒊因無法
確認系爭間隔牆有明顯裂縫造成滲漏水,無法評估修復方式
,建議應再測試該建物其他可能漏水點之位置(以上分見台
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08年5月15日北土技字第10830000684號
鑑定報告書第6、7、8頁鑑定結果㈠、㈡、㈣,鑑定報告書
外放)。
㈢由上鑑定結果可知:原告房屋於梅雨季或有大量雨水時,牆
壁會因此漏水,並不是被告設置系爭花圃內的草木根莖鑽入
所導致,而應該另有原因。系爭裂縫也難以認定是被告於系
爭花圃種植草木所造成。
㈣原告雖然質疑:上述鑑定所使用的測試方法,並無法完全模
擬颱風下雨或豪雨導致漏水的情況,且鑑定當時並未將原告
臥室的衣櫃背板拆除、被告訴訟代理人於鑑定進行時,多有
干擾等情,請求先將原告臥室衣櫃背板拆除後再行補充鑑定
。然而:
⒈本案最主要需要釐清的是系爭裂縫是否是被告種植草木所造
成,以及系爭裂縫是否又導致了原告房屋漏水?並不是要窮
盡一切可能地查明原告房屋漏水的原因。以本次鑑定的方法
而言,已經分別在兩造房屋頂樓進行積水測試,積水2個小
時後,再到原告房屋查看有無漏水情形,如此應已可判別被
告種植草木是否為原告房屋漏水的明顯直接原因。
⒉鑑定報告基於前述鑑定結果所提出的鑑定結論就指出:兩造
頂樓的結構裂縫,與被告房屋在頂樓所種植草木根莖較無直
接關係,與房屋承受地震、該棟建物混凝土老化、兩造屋頂
露臺地坪較有直接關係(鑑定報告第8頁)。這表示可能造
成原告房屋漏水的原因可能很多,即使重新按照原告請求補
充鑑定的方式,加大加深積水強度、延長檢測漏水反應的時
間,終而得到確有漏水的結果,但也不能夠因此推斷漏水的
原因是來自被告於系爭花圃內種植草木。台北市土木技師公
會於108年8月30日函覆補充鑑定相關問題時,就表示:「因
若有大量漏水,不會因為臥室衣櫃背板未拆除而不使漏水發
生,但若是輕微滲漏水則較難確認;若因此需再重新鑑定,
建議直接修繕費用可能要比鑑定費用較低。」、「該漏水發
生時機為颱風豪大雨時,故漏水源有相當之不確定因素。」
(本院卷二第85-86頁)
⒊上述函覆意見同時也表明:「當下(指鑑定當時)有建議原
告應拆除衣櫥,但因原告表達該衣櫥造價昂貴,不願意拆除
,後仍申請鑑定。」(本院卷二第85頁)由此可知,原告對
於本次鑑定未能在拆除衣櫥的情形下進行,本身具有可歸責
的因素。畢竟訴訟進行,不是只有自己和法院的雙面關係,
還涉及到與對造間的程序利益衡平。原告固然可以提出鑑定
聲請,但利用鑑定可以釐清事實的一切攻防方法應該在鑑定
時就一次全部提出,這樣才有符合攻防方法應於適當時期提
出的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1項)。而不應該只因
為自己的因素,先以不拆除衣櫥的方式進行鑑定,等到鑑定
結果出來以後,又因為對鑑定結果不滿意,重新要求以拆除
衣櫥的方式再次鑑定。如果容許這樣進行訴訟攻防,等同要
求完全無視於對造適時得到實體裁判的正當權益,而只按訴
訟一方的步調及需求來審理案件,這顯然違背訴訟程序應該
公平公正的程序正義。
⒋鑑定報告中雖然確實有提到被告訴訟代理人於鑑定過程中多
次質疑干擾的情形,但當時前往進行鑑定測試的證人 陳志德
,後來有來法院作證。其證詞已經表明:被告律師反應不影
響結果的判斷。對照其鑑定所使用的積水方法、熱顯像儀紀
錄牆內含水量,均屬有客觀憑據的判斷,足認被告訴訟代理
人當時的質疑干擾,並不影響鑑定報告的可信度。
⒌綜前各點所述,本案應該沒有再行補充鑑定的必要。
五、基於以上的判斷與理由說明,本件原告之訴,無法支持,應
予駁回。其假執行的聲請,也連帶失去依據,應一併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