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52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526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被   告  關浩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與侵權行為地均在新北市林口區,有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函附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
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兩
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
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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