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214號上訴人 陳世雄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 律師被上訴人辰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瑞春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複代理人 吳孟育 律師被上訴人 陳萬見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附表二編號①所示土地應有部分「378/100000」,應更正為「3878/1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陳蘇宗法官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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