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原交易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原交易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交易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美玉被告陳賜忠共同選任辯護人陳芬芬律師(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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