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817號債權人臺東縣○○○區○○法定代理人 徐宏基 債務人 胡萬財
一、債務人胡萬財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八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胡萬財於民國(下同)104年11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參拾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04年11月5日起至109年11月5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6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年息1.5%計付,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基準利率為2.677%)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份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本會基準利率加年利率2.5%計息,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逾期利息部份以同標準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胡萬財應於每月5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6年2月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六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基於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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