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5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信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1038號、106年度執聲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信榮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林信榮前於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各該罪名,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至四之所示。其中,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李惠茹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2經台灣高院102上│(附表編號1-2經台灣高院102上│否││之刑│訴3284號合併定1年2月)│訴3284號合併定1年2月)││├──────┼──────────────┼──────────────┼──────────────┤│犯罪日期│102年2月25日14時15分許至臺灣│102年3月26日13時45分許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採│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採│102年10月29日│││尿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尿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2年度毒偵字第228號│102年度毒偵字第228號│102年度毒偵字第724號││案號││││├───┬──┼──────────────┼──────────────┼──────────────┤││法│││││││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2年度上訴字第3284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284號│103年度訴字第165號│││號│││││事實審├──┼──────────────┼──────────────┼──────────────┤││判││││││決│103年01月23日│103年01月23日│103年05月16日│││日││││││期││││├───┼──┼──────────────┼──────────────┼──────────────┤││法│││││││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2年度上訴字第3284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284號│103年度訴字第165號│││號│││││判決├──┼──────────────┼──────────────┼──────────────┤││確││││││定│103年02月21日│103年02月21日│103年05月16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5年度執緝字第518號│宜蘭地檢103年度執緝字第518號│宜蘭地檢105年度執緝字第519號│└──────┴──────────────┴──────────────┴──────────────┘┌──────┬──────────────┬──────────────┬──────────────┐│編號│四│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曾否與他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否││││之刑││││├──────┼──────────────┼──────────────┼──────────────┤│犯罪日期│101年1月04日下午4時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5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6年度訴緝字第1號│││││號│││││事實審├──┼──────────────┼──────────────┼──────────────┤││判││││││決│106年01月19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6年度訴緝字第1號│││││號│││││判決├──┼──────────────┼──────────────┼──────────────┤││確││││││定│106年01月19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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