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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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35號受處分人 張建華 上列受處分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許可執行強制工作,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藝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