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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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原告鴻磐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欣怡 原告 林廷謙 被告 何式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上訴字第65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劉興浪法官陳志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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