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易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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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勞上易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上易字第105號上訴人 吳秀霞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被上訴人 洪山川 (即新北市私立恆毅幼稚園)訴訟代理人 洪宇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李昆曄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書記官于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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