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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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784號上訴人王 陳愛玉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
唐永洪 律師 張晶瑩 律師 吳雨學 律師被上訴人 殷曾 阿娥
殷純清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黃豐澤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書記官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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