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四0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癸字第六七七號),本院裁定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一四六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六九0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並於九十一年七月八日確定在案。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四月初及同年四月二十三日,另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恐嚇取財等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五五三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並於九十三年五月五日確定,以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陳金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建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