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29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9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九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000九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電子遊戲機「跑馬」參台(內含IC板捌塊)、「金象王」壹台(內含IC板壹塊)及現金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如主文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共計四台(內含IC板共九塊),均係被告甲○○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再自上開電子遊戲機內共計新臺幣一萬七千三百元之硬幣,均係犯罪所得且為被告所有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應分別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陳威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家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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