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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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5號
聲請人廖庭仟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為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