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2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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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268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江信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1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五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江信緯所涉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嫌,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行準備程序時,被告就各部分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於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辯論終結後認有上開不宜行簡式審判事由,即應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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