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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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1號

上訴人 劉癸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銘誌 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1號拆屋還地等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732,0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書記官王姵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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