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7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屏東看守所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6月27日執行羈押,並於94年9月27日、94年11月27日、95年1月27日、95年3月27、95年5月27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認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7月27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2項、第279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羅培毓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潘美碧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