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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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7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6月27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認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9月27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7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潘美碧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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