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3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 律師
蔡青芬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書記官周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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