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46號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
一、上訴人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466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5年6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玆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
㈡提出上訴理由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被上訴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翁世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溫訓暖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