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原名:潘
之4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本院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所為之九十八年度消債清字第九號保全處分,應予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依前揭規定請求協商而協商不能成立時,始得依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若債務人依前揭規定請求協商而協商不能成立,而債務人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則其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能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條例第8條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京城商銀)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銀行提供二階段還款方案,第一階段之前71期,利率0%,每期還款新臺幣(下同)12,000元,惟聲請人因第三人借用名義購買土地、辦理貸款,嗣後捲款潛逃,避不見面,致聲請人背負龐大債務,又因聲請人任職化妝品產業,從民國98年起改為約聘制度,工作有不確定性,無法承擔銀行提供之還款方案,且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額約5,721,898元,前曾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京城商銀請求共同協商,銀行提供二階段還款方案,第一階段之前71期,利率0%,每期還款12,000元,但協商不成立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等為證,堪予採認。
四、聲請人主張任職於法倈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主任,平均月收入50,521元,惟因景氣不佳,化妝品業務收入減少近三分之一,98年4月至6月平均月收入僅36,438元,惟每月必要支出包括膳食費4,500元、交通費3,727元、通訊費1,500元、保險費2,242元、稅賦993元、水電住宿費5,000元,扶養二名子女各3,250元,共計24,462元,薪資所得扣除協商款項後,無法維持生活開銷等情。經查:
㈠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乃在使陷於經濟上困境
之消費者,得藉由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幫助債務人保持其舊有之生活水平,故債務人果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等情事,其生活程度自應受相當之限制,以維持一般人最低生活水平所需為準,否則對債權人即屬不公,應先敘明。
㈡聲請人主張98年4月至6月平均月收入36,438元乙節,業經提
出公司薪資單為證,應可採信。又聲請人上揭每月必要支出之主張,雖提出發票收據、勞保及健保資料、稅捐繳款書、戶籍謄本等為證。然本院參酌行政院內政部所公告97及98年度臺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9,829元(以每年家庭收入調查,計算出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60%作為最低生活費),聲請人在履行債務期間,生活開銷理當予以節制,除應積極開源,努力勤奮工作以增加收入償還債務外,其生活更須儉樸,並適當控制其生活費用支出,以達成勉力履行債務,符合公平正義及誠信原則,是認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包含食、衣、住、行等),依上開標準以每月9,829元計算,應屬合理。又聲請人主張扶養未成年子女2人,每月扶養費各為3,250元,本院認金額尚屬適當,允予列計。是以聲請人近期平均月收入36,438元,扣除上開每月必要支出及扶養費用後,剩餘20,109元(36,438-9,000-00002),顯足償還上開協商款12,000元,聲請人既已負債大於資產,本即應較一般人更節約支出,撙節開銷,京城商銀於前置協商所酌定之每月應還款條件,應係在聲請人清償能力範圍內,並無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既無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則其聲請清算,顯然違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要件,且上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依首揭說明,自應駁回其清算之聲請。又聲請人前以向本院聲請清算為由,聲請保全處分,本院於98年9月22日以98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裁定保全處分在案,茲因本院業已裁定駁回清算之聲請,該保全處分自有併予撤銷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