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09號上訴人即被告瑋峻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
15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法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42634元,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9月10日通知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98年9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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