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02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岡原
王春鳳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
2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九行關於「王春鳳犯如附表一編號24至26、29至30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4至26、29至30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從刑」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春鳳犯如附表一編號3、5、6、12、20、24至30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5、6、12、20、24至30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從刑」。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102年5月20日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
9行關於「王春鳳犯如附表一編號24至26、29至30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4至26、29至30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從刑」之記載,漏載關於如附表一編號3、5、6、12、
20、27、28部分,係屬顯然錯誤,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宋富美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