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陳愛治受刑人林永益右列被告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林永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林陳愛治因被告林永益涉嫌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東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祝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