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2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2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二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一四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智冠科枝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第條第九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立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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