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告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二六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台幣(下同)柒佰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柒佰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4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過失燒燬原告丙○○所有位於台南市○○路○○○號房屋及原告
乙○○所有位於同路二八七號之房屋,致原告二人受有損害等事實,援用原告二人於刑事庭(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二六號公共危險案件)之陳述。
(三)證據:援用刑事庭(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二六號公共危險案件)所提證據。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公共危險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玉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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