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1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127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附表:95年度除字第2127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元大高科技基金│05-DA-00-0000000-0│1│2000││││份有限公司││││││├──┼─────────┼─────────────┼───────────┼─────┼──────┼────┤│002│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元大店頭基金│05-D0-00-0000000-0│1│4000││││份有限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書記官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