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健智 律師被告丁○○
乙○○○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9月21日上午十時許,在本院第第三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辜漢忠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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