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3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3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台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送達代收人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奇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奇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理人乙○○,均尚未經刑事訴訟起訴而由本院審理中,有電詢本院分案室之公務電話紀錄一紙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許泰誠法官余明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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