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16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95年5月15日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8,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具保。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林楨森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宜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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