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2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三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0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黃金富法官林明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進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