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七七號
上訴人甲○○
乙○○右當事人與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新臺幣(下同)額一千九百十九萬一千八百四十五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叁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拾肆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李錦美法官吳光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
書記官于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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