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聲判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判字第九О號
聲請人甲○○即抗告人右列抗告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第五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所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業經本院認其聲請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裁定駁回其聲請在案,依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五項後段之規定,本件裁定不得抗告,是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鄭詠仁法官廖純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企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