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訴字第4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訴字第4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三五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懲治盜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四次延長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第五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官有明法官何菁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吳瑞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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