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十七號
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送達代收人 黃欽煒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宋國鎮~B法官高敏俐~B法官邱光吾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