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訴字第4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三五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犯盜匪罪嫌,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聶齊桓法官帥嘉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陶美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