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上易字第1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八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朱立人 選任辯護人 田平安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
邱麗妃 律師 莊雯琇 律師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九一一五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明松
法官邱永貴法官曾玉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靜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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