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號
原告乙○○原告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已于八十九年九月六日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蔡明宛~B2法官林健彥~B3法官李炫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黎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