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重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八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 律師被告丙○○住桃園
甲○○原住台北縣中和市○○路○○○號
現應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鄭傑夫法官蔡芳齡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
書記官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