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О二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振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南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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