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周志賢法官葉啟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雅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