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14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原告與被告 徐耀偉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98,7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