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簡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2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蒲珍 (原名 賴美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東霖 (原名 謝博仁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
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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